|
![]() |
| 办事指南 |
|
|
 |
|
| |
|
|
|
|
|
|
| |
| |
|
首页 > 办事指南 > 服务指南 > 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服务 |
|
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服务 |
| 发布时间:2007-11-15 发布人: |
|
|
|
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服务
一、征收对象
凡采伐国有、集体木竹,收购农村集体及农民自有木竹及其制品、柴炭,或在林地内采矿的单位或个人。
二、征收程序
生产销售木竹、木竹制品、林副产品和在林内采矿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缴纳育林基金。
三、征收标准
按重庆市财政局、林业局渝财预外[1997]118号文执行。
四、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重庆市财政局、林业局渝财预外[1997]118号文
联系单位:重庆市林业局计划财务处
责任人:晏正平 联系人:陈治云 联系电话:8918781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