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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办事指南 > 服务指南 > 受理林业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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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林业行政复议申请 |
| 发布时间:2007-11-15 发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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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林业行政复议申请
一、受理对象
依法申请林业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复议程序
不服林业行政机关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内,向实施处罚的林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复议书面申请。复议机关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联系单位: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
责任人:米仁忠 联系人:曾 丽 联系电话:8918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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