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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办事指南 > 行政许可 > 林区生产用火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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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生产用火管理服务 |
| 发布时间:2007-11-15 发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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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生产用火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凡需要在林区(包括国有、集体、自留山林区)内进行生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林区用火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在非防火警戒期;
(二)作有充分的扑火准备;
(三)无法转移地点,必须在林区内进行生产用火;
(四)风速在三级以下。
三、办证程序
凡符合用火条件,需要在林区内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用火活动所在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发给《林区生产用火许可证》。
四、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联系单位:重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人:何以建 联系人:黄 锋 联系电话:89187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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