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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有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07-11-15  发布人:
 

 

全民义务植树有关法律法规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为了动员各族人民植树造林,加速绿化祖国,决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我国的植树节。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重庆市相继制定了《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并于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大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修改。《条例》规定:
一、各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工作。
二、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凡年满十一岁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年满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和在校学生,由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三、应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因故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向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每人每年缴纳10元(社会救济对象、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参加所在地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暂不实行“以金代劳”;农民应由乡(镇)、村、社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不实行“以金代劳”办法),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详见渝府发[1999]40号)。各级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以金代劳”绿化费,必须专户存储,严格用于义务植树活动,禁止挪作它用,接受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每年三月六日至十二日为重庆义务植树周。
五、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年满十八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区、县(市)林业局、园林主管部门可按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所需费用标准的一至三倍给予处罚。
六、当年未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由区、县(市)绿化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补栽,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逾期不补栽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所需费用标准一至二倍的绿化费。
七、瞒报、拒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的单位或个人,按统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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