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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概况
发布时间:2007-11-15  发布人: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概况


 

  森林资源流转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调动各行各业参与林业开发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的活力,促进林业快速、稳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森林资源流转是贯彻中央《决定》的重要举措
  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3]25号)指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形式参予流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重庆市林业局制定了《关于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渝办发[2004]86号文件转发了该《意见》,《意见》对集体林、个体林、国有林的流转,拟流转森林资源的评估、活立木出让等都作了原则性规定,构建了森林资源流转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重庆市林业局于 2004年底制发了《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1998年制发的《重庆市林地流转管理办法》作了突破,融入了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新精神,对拟流转森林资源的内容、流转的程序、资源评估、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认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合同的内容、再流转、产权变更等都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它进一步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的秩序,使流转工作有章可循,对于扭转森林资源流转中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加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流转的监督管理责任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森林资源流转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就是森林资源必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逐渐形成“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放活经营权”,而森林资源流转就是放活经营权。通过森林资源流转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森林资产交易市场和交易制度,使各行各业都来投入林业建设,达到“绿山、富民、活行业”的目的。
  三、森林资源流转的具体规定
  森林资源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按照《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出让方和受让方依法进行协商确定,持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和身份证明,在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第二种情况是: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报批。
  四、关于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拍卖会和洽谈会
  市林业局研究决定2005年9月25日将在巫山县召开全市森林资源转让拍卖会和洽谈会,为参与森林资源流转的双方提供一个平台,全市将有70多宗森林资源参加流转,面积达57万多亩,其中可进行森林旅游业开发的有41宗,可进行养殖、种植、加工业开发的15宗,可进行综合开发的有15宗。按权属分:其中国有林54宗,集体林14宗,个人所有森林、林木3宗(详见《风景这边独好----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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