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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两会”十条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7-11-15  发布人: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两会”十条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的森林资源流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即将在2005年9月召开的全市林地流转拍卖会、洽谈会上的森林流转,特制定如下十条优惠政策。
  一、受让方经批准,可以在受让林地中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二、受让方对受让的森林资源进行采伐,其采伐指标或商品材指标给予优先保证。
  三、受让方对受让的森林资源依法开展抚育间伐时,胸径10公分以下的林木可以直接交易流通。
  四、受让方对受让的森林资源依法采伐的林木,三年内不缴纳育林基金。
  五、受让方可以自主规划森林保护的有关建设项目,林业部门对受让方自筹资金实施保护性项目建设的审核审批条件放宽。
  六、凡具备颁发林权证条件而受让方又要求办理林权条件的,可当场办理林权证,并免交办证各种费用。
  七、受让方对受让的宜林荒山实施造林时,所在区县林业局应优先将其纳入工程造林予以补助。
  八、受让方享受国家对森林保护的有关投入或补助。
  九、林业部门对受让方要求的有关技术指导提供优惠服务。
  十、林业部门对受让方实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积极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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